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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弋珩-上海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冯弋珩律师

  •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 :13101202410795032
  • :18105531139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
律师介绍

    冯弋珩律师,冯弋珩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从业以来专长银行与金融、不良资产、各类民商事诉讼执行等服务领域,常年为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金瓯、苏州资管等金融机构、浙江新吉奥集团、旭辉集团等大型实体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案专项代理服务。涉及领域包括不限于金融法,公司治理及公司诉讼,建材货款等购销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私募基金,住宅、商业地产及港口等特殊不动产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及破产管理。......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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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如何改制 企业改制引发争议 是否具有可诉性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6日 来源:上海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冯弋珩律师,上海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冯弋珩,上海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上市前如何改制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企业将原有全部资产经过审计评估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部分改制,是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简单的说改制即是要么将原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此时仍为新设股份公司;要么新设股份公司,把企业部分优质资产转入新设公司,不论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均需待该新设公司成立三年后方可发行上市。此路径时间成本较大,适用于没有适格的主体且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许多公司上市前,都采取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获得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有限公司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1:1折股,将有限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变更只是形式变化,而非实质变化,公司仍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因此该种变更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并非所有有限公司均适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也有如下要求:

1.有限公司需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虽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但除创业板外均要求发行人为成熟稳健型企业,所有有限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且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有限公司规模足够。《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所以有限公司审计后的净资产应不少于3000万元。

3.有限公司有持续盈利能力。《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虽然《首发办法》对盈利能力做了明确规定,但已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的公司盈利能力远大于该等财务指标。

4.有限公司运营规范。主要是指公司法定机构设置业已依法建立健全且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相应行政处罚;公司无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建议企业做上市前改制重组时把组织形式变更放在重组的最后阶段。

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企业改制引发争议 是否具有可诉性

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一、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才可以纳入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由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

二、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

1.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2.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法院在决定由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时,不再根据企业性质作出不同划分。

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企业非自主改制引发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法院不予以受理。

③企业自主/非自主改制区别:

A.能否体现自由意志;

B.是否等价有偿;

C.当事人地位不同。

④民事纠纷是指基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A.纠纷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的隶属关系;

B.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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